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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喬是一名大三在校生,在校期間成績優(yōu)異,并在大二時成功申請了兩項機器人方面的發(fā)明專利。在參加高新技術交流研討會上,喬喬的專利引起了黎總的注意,黎總想一次性買斷喬喬專利的使用權。但是喬喬認為自己的發(fā)明專利還有很好的發(fā)展前景,所以不想被一下子買斷,但是可以以技術轉讓的方式進行合作。
黎總心里有點沒譜,所以特意上門拜訪了小盈的財務代理公司,希望小盈能以專業(yè)的角度出發(fā),為其出謀劃策。
【分析】
小盈建議簽訂合同前請電子行業(yè)專家對喬喬專利的市場前景和專利轉讓價值進行專業(yè)評估,根據(jù)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實現(xiàn)利潤多少進行分成。簽訂時不要確定計稅金額,因為稅法規(guī)定,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對比】
籌劃前,假設專利轉讓價款為6000萬元,明確轉讓價款應繳納印花18萬元。
具體計算:應繳納印花=6000x0.3%=18(萬元)。
籌劃后,不明確轉讓價款應繳印花5元。在記賬報稅時可以延后繳納近18萬元。
【結果】
按現(xiàn)行印花稅稅率,技術轉讓合同按0.3%稅率,與現(xiàn)行定額貼花5元標準對比,就納稅時間而言,提高了資金使用的時間價值,有一定的籌劃空間。
政策依據(jù)
1、《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四條規(guī)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人,是按銷售收人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xiàn)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jù)的立據(jù)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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