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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申報期限、收匯及收匯情況表填報要求

一、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及收匯要求:

1、出口貨物若單證信息齊全且可完成收匯,應在出口日期次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退稅及收匯。若在上述期限前單證信息不全或無法完成收匯或調評中,可在后期單證信息齊全、完成收匯或核查后申報退稅。

2、已申報退稅但無法在上述期限前完成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在出口日期次年5月申請調整申報繳回稅款,后期完成收匯后可重新申報退稅。

3、一二三類企業(yè)在出口日期次年4月申報期后提交上一年度的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時需同時填報收匯情況表,其他情況按照系統(tǒng)提示操作,不需要主動填報。四類企業(yè)申報所有年度的出口貨物退稅,均需同時填報收匯情況表。

4、企業(yè)應將出口合同訂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境外收發(fā)貨人的聯(lián)次)、收匯銀行交易憑證一一對應整理,留存?zhèn)洳椤?/span>


二、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填報要求:1、出口信息中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幣種匯率”建議按照出口日期對應月份第一個工作日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填報(既與確認增值稅銷售額使用的匯率保持一致),收匯信息中的“出口貨物收匯幣種匯率”建議按照收匯后與銀行實際結匯時的結算匯率填報(若收匯后未結匯,可按收匯時會計入賬的匯率填報)。因此,收匯情況表中的兩個人民幣金額應為不同的金額(除上述兩個匯率相等的情況外)。 2、沒有注明“人民幣”的金額欄次均填寫出口或收匯的原幣金額?!皯{證總金額”填寫本條明細的收匯憑證扣除手續(xù)費等中間費用前的原始匯款總金額,應大于或等于收匯信息中的“出口貨物收匯金額”(填寫本條明細的收匯憑證中對應本報關單的金額)。

若出口和收匯的幣種相同,根據“出口貨物收匯金額”欄次的填報規(guī)則,則收匯信息中的“出口貨物收匯金額”應等于出口信息中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多條收匯憑證對應本條出口貨物關單明細的情況下,則為小于)。

3、“收匯憑證號”欄次應填報銀行收匯單證的業(yè)務編號或流水號,不得填寫回單編號或申報號碼。“出口發(fā)票號”欄次填報出口企業(yè)開具的0%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號碼。

4、如為代理收匯,“付匯人”欄次應填寫出口貨物款項的實際付款方,不得填寫代理收匯人(如一達通、阿里巴巴等),“收匯憑證號”欄次應填寫實際付款方在代理平臺交易付匯的業(yè)務編號或流水號等相關憑證號,不得填寫出口企業(yè)從代理平臺收結匯的相關憑證號。如付匯人與進口商(出口合同購買方)不一致,應在“非進口商付匯原因”欄次填寫具體情況。

5、收匯情況表的申報序號的最大尾數與收匯情況表的條數,應保持一致,并按序編寫、排列,不可重復使用同一序號。建議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在出口明細表中的順序逐條對應填報收匯情況表。

6、即日起未審核完畢的收匯情況表,屬于以上列明的填報有誤的情形的,請主動告知管理員作廢后重報。

7、審核崗管理員將拍照通知抽查到的收匯明細,企業(yè)應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境外收發(fā)貨人的聯(lián)次)、收匯銀行交易憑證、出口合同訂單按照對應的收匯情況表申報序號掃描成一個PDF文檔或整理成word文檔(不接收壓縮包),通過臨時會話發(fā)送給審核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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